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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1/18 17: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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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风味黑糖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金砂糖、赤砂糖、红糖或黑糖中的一种或多种为主要原料,加入山药、山楂、马齿苋、决明子、百合、龙眼肉、花椒、甘草、肉桂、芡实、枣、金银花、鱼腥草、姜、枸杞、茯苓、桃仁、莲子、菊花、黄精、槐花、蒲公英、阿胶、玫瑰花(重瓣红玫瑰)、仙草、食品用香料、香辛料调味品的一种或多种及冰糖母液(将白砂糖融化、加热结晶后剩下的液体)、水,经过混合、熬制、冷却、成型或不成型、包装而成的即食风味黑糖。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白砂糖

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果糖、葡萄糖、蔗糖、麦芽糖、乳糖的测定

GB.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干制红枣

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糖

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枸杞

GB/T甘草

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料通则

GB/T花椒

NY/T姜

NY/T莲子

QB/T.1赤砂糖

QB/T.2赤砂糖试验方法

QB/T红糖

QB/T金砂糖

QB/T黑糖

SB/T山楂

JJF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年版一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生产用水:应符合GB的规定。

3.1.2 金砂糖:应符合QB/T的规定。

3.1.3 赤砂糖:应符合QB/T.1的规定。

3.1.4 红糖:应符合QB/T的规定。

3.1.5 黑糖:应符合QB/T的规定。

3.1.6 姜:应符合NY/T的规定。

3.1.7 枣:应符合GB/T的规定。

3.1.8 山楂:应符合SB/T的规定。

3.1.9 枸杞:应符合GB/T的规定。

3.1.10 莲子:应符合NY/T的规定。

3.1.11 花椒:应符合GB/T的规定。

3.1.12 甘草:应符合GB/T的规定。

3.1.13 白砂糖:应符合GB的规定。

3.1.14 仙草:无霉烂、无病虫害,且应符合GB和GB的规定。

3.1.15 食品用香料:应符合GB的规定。

3.1.16 香辛料调味品:应符合GB/T的规定。

3.1.17 山药、马齿苋、决明子、芡实、茯苓、桃仁、黄精、百合、龙眼肉、肉桂、菊花、鱼腥草、金银花、槐花、玫瑰花(重瓣红玫瑰)、蒲公英、阿胶:应符合中国药典年版一部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3.4 生物指标

螨:不得检出。

3.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的规定。

3.6 食品添加剂

3.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的规定。

3.7 生产加工过程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

将适量样品置于透明玻璃杯中,在正常的条件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及有无外来杂质、嗅其气味、尝其滋味。

4.2 理化指标

4.2.1 蔗糖含量

按GB.8规定的方法测定。

4.2.2 不溶于水杂质、干燥失重

按QB/T.2规定的方法测定。

4.2.3 铅

按GB.12规定的方法测定。

4.2.4 总砷

按GB.11规定的方法测定。

4.2.5 二氧化硫残留量

按GB.34规定的方法测定。

4.3 生物指标

螨按GB规定的方法检验。

4.4 净含量

按JJF规定方法检测。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同一班次、同一工艺条件、同一配料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

5.2 抽样

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2袋样品(样品总量不得少于g)按本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

5.3 出厂检验

5.3.1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干燥失重、不溶于水杂质、蔗糖含量。

5.3.2 每批产品应经生产厂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并出具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5.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每六个月需对产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时;

b)更改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时;

c)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

5.5 判定规则

5.5.1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5.5.2 检验结果中如有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6.1 标志、标签

6.1.1 销售包装上应有食品标签。食品标签标注应符合GB、GB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号令()的要求。

6.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的规定。

6.2 包装

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包装应严密、牢固、耐压、不破损、不泄漏。运输包装材料用瓦楞纸箱或其他包装箱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质量要求和国家的有关规定。

6.3 运输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并具有防晒、防雨措施,不得与其它有毒有害物质混运。

6.4 贮存

产品应储存在清洁卫生、干燥、通风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的物品同库混存。

6.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保质期按产品标签标注的保质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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